当事人 |
唐勤,金燕,刘定国, 贵阳云岩刘定国粉面馆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03民初2151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燕、刘定国、贵阳云岩刘定国粉面馆:本院受理原告唐勤诉被告金燕、刘定国、贵阳云岩刘定国粉面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0103民初21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金燕、刘定国、贵阳云岩刘定国粉面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勤货款53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7月1日起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唐勤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73元,均由被告金燕、刘定国、贵阳云岩刘定国粉面馆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