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崔宗明,王爱先,王小中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9001民初880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爱先、王小中:本院受理原告崔宗明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9001民初8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爱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宗明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2.8%,自2014年9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王小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崔宗明借款9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12.8%,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3日起计算至2015年7月4日止,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5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16日止,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限你们自公告发出(张贴)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