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梁伟策,董平,董伟,任英春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110民初676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董平、董伟、任英春:本院受理原告梁伟策诉被告董平、董伟、任英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10民初67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