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韩建平, 武汉市京春建材有限公司 ,武汉亚光新民防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14执异10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市京春建材有限公司、韩建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亚光新民防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京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汉亚光新民防火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追加韩建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114执异105号执行裁定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