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市锦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1003民初8571号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廊坊市锦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锦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1003民初85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