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进,欧阳娟,候四宏,沈福红,王妙, 佛山市鸿泽拓展门业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9004民初664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候四宏:原告胡进、欧阳娟与被告候四宏、沈福红、王妙、佛山市鸿泽拓展门业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9004民初6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胡进、欧阳娟与被告候四宏、沈福红于2018年11月25日签订的《仙桃胡总家具采购合同》;二、被告候四宏、沈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胡进、欧阳娟价款2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8年11月25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加计2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20%计算至价款24万元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胡进、欧阳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原告胡进、欧阳娟负担50元,被告候四宏、沈福红负担49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