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洪权,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韦峰皮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洪权(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韦峰皮行诉李洪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8日9时30分在西郊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