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卫忠, 杭州桐庐迪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22民初3621号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卫忠(男,1986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马岭岗镇安顿庄行政村高银村044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桐庐迪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卫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22民初3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杭州桐庐迪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卫忠于2017年5月23日签订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二、被告李卫忠应支付原告杭州桐庐迪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9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2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李卫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