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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程飞,寇武杰,第三人-刘子恒,高岗,杨林,汪旭东,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铸星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1民初2013号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刘子恒、高岗、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程飞、寇武杰与被告浙江铸星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子恒、高岗、杨林、汪旭东、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结果为:驳回原告程飞、寇武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程飞、寇武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民事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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