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琼,余海传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余海传:本院受理张琼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虚假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