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绪兵,李春荣,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922民初163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绪兵、李春荣: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与被告马绪兵、李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0922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绪兵、李春荣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借款本金68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9年4月28日)4624.46元,本息合计72624.46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二、被告马绪兵、李春荣按年利率10.4%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瓜州县支行偿还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借款偿还清之日前的借款逾期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