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唐俊省,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云2501民初211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唐俊省: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4321.24元及截至2020年9月25日尚欠利息和罚息32781.44元、复利5798.3元,合计132900.98元;2020年9月26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根据《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约定计算支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云2501民初21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