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张选宾,程佳帅, 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 ,兰州惠通达物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甘0422民初4314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选宾:本院受理(2021)甘0422民初4314号原告兰州惠通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选宾、甘肃建投建设有限公司、程佳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