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鹏山,魏生年, 中科恒源(玉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甘肃锡金达国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9民终1023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鹏山:本院受理你与上诉人中科恒源(玉门)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魏生年、甘肃锡金达国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国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甘09民终1023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