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龙国,新疆分公司,新疆天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贾士洪, 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6312号 |
案由 |
抚养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天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贾士洪:本院受理原告李龙国诉被告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新疆天一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贾士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6312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应诉材料。诉讼要点: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费40878元;2、误工费28800元;3、交通费1000元;4、护理费2592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6、伤残赔偿金69676元;7、精神损害赔偿费5000元;8、租赁费2000元;9、被抚养人生活费10778元;10、鉴定费800元;11、邮寄送达费400元以上合计18741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一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10时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