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饶秋菊,秦宗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秦宗林:本院受理原告饶秋菊与被告秦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本案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7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2924.88元(以27000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日计算至2021年9月20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从2021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年利率6%计算;4.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