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马以四夫,,云存义,妥学华,金木海麦,马正福, 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 ,青海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青海陇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青海正邦兴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杞济堂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青01民初256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金木海麦:本院受理原告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与被告马以四夫、青海陇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青海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海正邦兴农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青海陇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存义、妥学华、金木海麦、青海杞济堂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马正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青01民初256号民事上诉状。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