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芝青, 荥阳市宛建汉飞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芝青:本院受理原告荥阳市宛建汉飞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