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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河北巨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根物资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冀0534民初1192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人民法院
内容
郑州市金根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巨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534民初119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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