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河北巨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郑州市金根物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冀0534民初119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州市金根物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巨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534民初119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8-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