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若瑶,冯杰, 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若瑶、冯杰:本院受理郑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若瑶、冯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腾房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现责令你们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名下位于金水区鸿苑路69号东园区33号楼1层102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同时向你送达选取评估机构通知书,如你未按上述期限自动履行义务,应在上述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的第六日上午10时到本院选取评估或询价机构及办理评估、拍卖的相关手续,逾期则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或询价机构的权利,本院将随机抽取选定评估机构,并对上述房产依法进行拍卖。 |
刊登日期 |
2021-0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