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纳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 ,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西峡县汉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纳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西峡县汉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灵武宝塔大古储运有限公司、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科贝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纳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西峡县汉鑫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初4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