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德忠,李绍文,第三人-彭江华, 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冀民终227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彭江华:申请执行人李德忠、李绍文与中际联发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冀民终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彭江华(护照号码:G24469031)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拟于2022年3月11日召开听证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