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永柱,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永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李永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