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程亮亮,赵兵, 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03民初493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兵: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支行与被告程亮亮、赵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03民初493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程亮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支行借款本金269603.54元、利息及罚息40235.97元,合计309839.51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6月21日,2021年6月21日之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日);二、被告赵兵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8元,由被告程亮亮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