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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晓霞, 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502民初2564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晓霞:本院受理原告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02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张晓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汽车配件款1440元。二、张晓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34元,公告费26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晓霞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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