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龙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山东龙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8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602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