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艾力·艾则孜,陈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斌:本院受理原告艾力·艾则孜诉被告陈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风险告知诉、开庭传票。本案的诉讼请求是: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押金20000元及借款,12500元;2、被告承担水烟以及原材料费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本案举证期限届满的时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0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