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任永刚,张青华,任永华,任浩然,赵赛,赵亮,牛立春,秦占军,秦晋龙,吴广玉, 辛集市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81民初1339号之一,(2021)冀0181民初133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辛集市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广玉:本院受理原告任永刚、张青华、任永华、任浩然、赵赛、赵亮、牛立春、秦占军、秦晋龙诉辛集市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广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81民初13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辛集市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任永刚工资50000元及利息、张青华工资65000元及利息、任永华55000元及利息、任浩然55000元及利息、赵赛43000元及利息、赵亮43000元及利息、牛立春43000元及利息、秦占军61000元及利息、秦晋龙5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8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305元,由被告辛集市睿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