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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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豫01民初256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皇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黄凯玲、郑康豪、郑康雄:本院受理(2021)豫01民初256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皇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皇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皇庭产业控股有限公司、百利亚太投资有限公司、郑康雄、黄凯玲、郑康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