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宋雪,王海通, 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 ,虞城县玉堂桥梁劳务输出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虞城县玉堂桥梁劳务输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雪与被告虞城县玉堂桥梁劳务输出有限公司、王海通、郑州市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