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胡传宝,胡忠仁, 浙江嵊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山支行 ,上海仁贝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传宝、胡忠仁、上海仁贝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嵊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洋山支行与被告胡传宝、胡忠仁、上海仁贝冷链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洋山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