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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连云港淮连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481民初6313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内容
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淮连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连云港淮连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开具增值税发票80980.25元给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原告连云港淮连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80980.25元次日支付原告连云港淮连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款项80980.25元。二、驳回原告连云港淮连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4元,由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83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首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连云港淮连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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