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金金菊,陈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刚:本院受理原告金金菊诉你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1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2年4月7日9:00在义乌市人民法院国贸第五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