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金旭,吴红明,文高英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红明、文高英:本院受理原告金旭诉你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须知、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及审判组织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