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孙国李,傅婷, 嘉峪关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国李:本院受理原告嘉峪关中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傅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