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彭玖芬, 贵州保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03民初1300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贵州保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彭玖芬诉你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黔0103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保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玖芬工资款3490元;二、驳回原告彭玖芬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贵州保烁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