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冯超, 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211民初1171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冯超(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211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冯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2018年1月12日至2019年4月14日物业费4109.06元。二、驳回原告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4元,由原告郑州市永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承担126元,被告冯超负担4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二组1631室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