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刘佳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佳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佳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矛调中心审判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206)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