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李文英,魏园园,杨坤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园园:本院受理原告李文英与魏园园、杨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3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