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杨胜芝,王高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高超:本院受理原告杨胜芝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并决定于2022年3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