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赵友强,韦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黔0103民初1564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韦蛟:原告赵友强诉被告韦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2021)黔0103民初156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冻结被申请人韦蛟银行存款2261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二、(2021)黔0103民初15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韦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友强借款本金17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30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赵友强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