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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长春,王伟娜, 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郑州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蓝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豫0105民初757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内容
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蓝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长春诉被告王伟娜、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蓝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105民初7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刊登日期
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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