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长春,王伟娜, 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蓝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105民初757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蓝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长春诉被告王伟娜、河南光之源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蓝峰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大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105民初7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刊登日期 |
2021-10-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