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郭辉,吴成刚, 通渭县帝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1121民初1799号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成刚:本院受理原告通渭县帝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郭辉、吴成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吴成刚公告送达(2021)甘1121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