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金彪,李涌铖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云0926民初1188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李涌铖:本院受理原告金彪与李涌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云0926民初118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