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镍资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书通,孙巧点, 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 ,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 ,连云港东茂矿产品有限公司 ,河南家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河南永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民终52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镍资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书通、孙巧点:本院受理上诉人郑州永通特钢有限公司、河南永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一审被告河南家坤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东茂矿业有限公司、镍资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连云港东茂矿产品有限公司、董书通、孙巧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民终5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来本院领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