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福建汇众妇婴用品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富嘉包装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汇众妇婴用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富嘉包装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福建汇众妇婴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富嘉包装有限公司货款181968.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1968.33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温州富嘉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