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苏爱云, 武汉来君海阳商贸有限公司 ,沈阳市石油设备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鄂0103民初11139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汉来君海阳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市石油设备厂:本院受理苏爱云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鄂0103民初11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