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王炳森, 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翠源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0402民初363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炳森: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翠源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漯河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36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追加通知书等相关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三日上午八点三十分钟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