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姜军, 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502民初264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军:本院受理原告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02民初264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驳回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邢台市志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