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
祁有莲,张海龙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甘0191民初378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海龙:本院受理原告祁有莲诉张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甘019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海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祁有莲支付劳务费58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10 |